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