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过量开采地下水。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地下水资源状况的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因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层降等地质情况的监测。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地下水资源状况的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因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层降等地质情况的监测。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