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生态修复计划,对因为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海洋自然灾害、岸滩损坏、人为活动等生态破坏或者功能退化区域,组织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应当以保留或恢复原有自然风貌为原则,遵循自然规律,科学有序组织实施。
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应当以保留或恢复原有自然风貌为原则,遵循自然规律,科学有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