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2-04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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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建设海洋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海岸带的具体... 第四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陆海统筹、严格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各县(市、区)、镇(街)和有... 第六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第七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功能区划、保护与利用规划、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国土空间... 第八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监视监测系统,合理布局和建设沿海验潮站、气象观测场等观测监测设施,并采取以下... 第九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保护跨区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和日常巡查机制,推广应用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技术... 第十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升海... 第十一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在海岸带保护方面成绩显著... 第十二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检举、控告。检举、控告受理...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发展和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第十四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是海岸带保护的基本依据,各种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都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有关专项规... 第十六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护及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 第十七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严格保护区域: 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重点... 第十八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域: 传统渔场,重要海水养殖区; 重要天然卤水资源矿藏区; (三... 第十九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除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外,划为优化利用区域。 第二十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的组织实施,保障规划落实。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保护区域内,除国防安全和整治修复需要外,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限制开发区域内,坚持以保...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严格的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格控制在海岸线向陆一定距离内新建建筑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市)海岸带...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围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已经经过海域使用论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实施的围填海等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海岸带内的珍稀物种、特有物种和重要经济物种等进行分类排查,建立严格保...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科学管控天然卤水开采活动。新打天然卤水井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天然卤水采矿许可证; (二)...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天然卤水资源利用实行溴盐联产配套制度,天然卤水先提溴再进行储备或晒盐,不得直接排放。 制溴企业在原盐生... 第三十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过量开采地下水。... 第三十一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生态修复计划,对因为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海洋自然灾害、岸滩损... 第三十二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严禁损毁沿海防护林。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沿海实际情况组织沿海防护林建设,明确沿海防护...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海滨旅游项目开发应当因地制宜,充分保护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海岸海滩自然环境。 公共休闲场所管理单位应当...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化工项目(溴素除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驻省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或者设立化...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海岸带严格保护区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海岸带限制开发区域或者优化利用区域内,新设...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工业、农渔业和商业等单位及居住区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厂)集中处理;...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海岸带陆域范围内畜禽养殖布局进行整体规划,科学划定禁...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农田、林地、沿海绿化景观带等应当减少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制剂的施用数量...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区、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管... 第四十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水产养殖应当科学施肥、投饵、用药,严禁国家禁用药及其化合物的使用。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 第四十一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船舶靠泊配备岸电设施的码头,符合改用岸电条件的,应当关停燃油发电机,使用岸电。 第四十二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船舶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 第四十三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海岸带海域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 除船舶加油作业外,进行船舶散装液体污... 第四十四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确保所供燃油... 第四十五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港口应当配备完善充足的环卫设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确保... 第四十六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在近岸海域从事海上餐饮、住宿等休闲娱乐活动或者其他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 第四十九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海洋发展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 第五十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化工废料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采矿废料或者其他损害海洋环... 第五十一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打井开采天然卤水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 第五十二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溴素企业未按时停产、休产、限产或擅自开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三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船舶使用焚烧炉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近岸海域从事海上餐饮、住宿等休闲娱乐活动或者其他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