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各县(市、区)、镇(街)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带保护各项工作。内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河流综合整治为重点,确保陆域入海污染物达标排放,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有关工作。
海岸带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海岸带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带保护各项工作。内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河流综合整治为重点,确保陆域入海污染物达标排放,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有关工作。
海岸带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海岸带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