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功能区划、保护与利用规划、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国土空间管制、指导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与沿海防护林建设、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管,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洋产业发展布局、海洋资源高效利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海洋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渔业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海岸带污染,水功能区划分与监管,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入海河流管理,负责入海河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流量管理,指导河道、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海岸带内淡水、非常规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监督、负责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化工园区和化工重点监控点产业规划的实施、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发展指导,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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