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监视监测系统,合理布局和建设沿海验潮站、气象观测场等观测监测设施,并采取以下防灾减灾措施:
(一)建立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自然灾害预警预防体系;
(二)建设渔港、避风港、避风锚地等避灾避险场所;
(三)对沿海防护堤、护岸等防护设施进行建设、整治、修复养护;
(四)建立海上溢油、有害有毒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
(一)建立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自然灾害预警预防体系;
(二)建设渔港、避风港、避风锚地等避灾避险场所;
(三)对沿海防护堤、护岸等防护设施进行建设、整治、修复养护;
(四)建立海上溢油、有害有毒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