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保持滨海湿地、滩涂、入海河口、沿海防护林及其他滨海独立生境单元的完整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合理布局涉海产业,拓展公众亲海空间,达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保持滨海湿地、滩涂、入海河口、沿海防护林及其他滨海独立生境单元的完整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合理布局涉海产业,拓展公众亲海空间,达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