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发展和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组织编制本市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
全市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实施的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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