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在海岸带保护方面成绩显著或者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