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严格保护区域:
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沿海防护林带,候鸟栖息地;
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水产种质资源重点保护区;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入海河口和海湾,重要滨海湿地、典型地质地貌景观;
(六)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七)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