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域:
传统渔场,重要海水养殖区;
重要天然卤水资源矿藏区;
(三)未列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岸线所在的海岸带区域、文物遗址;
(四)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好、生态功能较好和资源价值较高的区域。
传统渔场,重要海水养殖区;
重要天然卤水资源矿藏区;
(三)未列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岸线所在的海岸带区域、文物遗址;
(四)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好、生态功能较好和资源价值较高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