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保护区域内,除国防安全和整治修复需要外,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限制开发区域内,坚持以保护为主,兼顾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优化利用区域内,应当依法严格审批、科学布局建设项目,合理控制建设项目规模,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鼓励开展退堤还海、退养还滩、生态廊道建设等活动,提升海岸带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带生态功能。
经依法确定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鼓励开展退堤还海、退养还滩、生态廊道建设等活动,提升海岸带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带生态功能。
经依法确定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