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严格的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景观,不得改变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岸线属性。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景观,不得改变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岸线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