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海岸带海域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 除船舶加油作业外,进行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二)油轮清舱作业;
(三)拆船作业;
(四)使用焚烧炉;
(五)原油单点系泊高污染风险作业;
(六)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要求使用溢油分散剂。
(一) 除船舶加油作业外,进行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二)油轮清舱作业;
(三)拆船作业;
(四)使用焚烧炉;
(五)原油单点系泊高污染风险作业;
(六)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要求使用溢油分散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