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港口应当配备完善充足的环卫设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到港船舶污染物均能实施岸上接收、转运及处置。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港口污染防治监管机制,完善港口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造成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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