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在近岸海域从事海上餐饮、住宿等休闲娱乐活动或者其他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垃圾回收设施,全部收集所产生的垃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海洋。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收集、运输及处置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海洋垃圾进行治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海洋垃圾的监测与清除。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收集、运输及处置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海洋垃圾进行治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海洋垃圾的监测与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