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