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化工废料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采矿废料或者其他损害海洋环境质量的填充材料建设围填海工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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