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溴素企业未按时停产、休产、限产或擅自开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