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近岸海域从事海上餐饮、住宿等休闲娱乐活动或者其他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垃圾回收设施,将产生的垃圾直接排入海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