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打井开采天然卤水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打井开采天然卤水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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