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船舶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制度要求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接收、转运及处置各主管部门应当对接收单位联单运行情况加强联合监管,确保联单制度有效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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