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水产养殖应当科学施肥、投饵、用药,严禁国家禁用药及其化合物的使用。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灾害高发区、污染严重海域等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
海上养殖应当使用环保浮球。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现有网箱配备环保设施,新上深水抗风浪网箱应当配备废物收集装置等环保设施。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海上养殖应当使用环保浮球。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现有网箱配备环保设施,新上深水抗风浪网箱应当配备废物收集装置等环保设施。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