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区、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管控海水养殖空间与容量。
禁养区内禁止各类水产养殖活动。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改变养殖方式或者扩大养殖规模。毗邻海岸线的限养区,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筏式养殖、网箱养殖等水面设施养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