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海岸带陆域范围内畜禽养殖布局进行整体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活动。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建设与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相适应的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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