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海岸带严格保护区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海岸带限制开发区域或者优化利用区域内,新设入海排污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按照“一口一册”原则进行管理。
海岸带限制开发区域或者优化利用区域内,新设入海排污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按照“一口一册”原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