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化工项目(溴素除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驻省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或者设立化工重点监控点。劳动密集型等不适合进入化工园区的新建化工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业园区(集聚区)集中。
化工园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应当配套符合规定标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档案,保证园区内企业废水得到全部收集、全部处理、全部稳定达标排放。
化工园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应当配套符合规定标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档案,保证园区内企业废水得到全部收集、全部处理、全部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