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工业、农渔业和商业等单位及居住区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厂)集中处理;城镇污水处理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建设独立或者区域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村(居)应当实行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对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严禁向入海河流及海岸带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标准的污水。
严禁向入海河流及海岸带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标准的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