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农田、林地、沿海绿化景观带等应当减少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制剂的施用数量和次数,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鼓励和推广在海岸带内使用生物、物理等无公害措施,防治农业、林业病虫害。
鼓励和推广在海岸带内使用生物、物理等无公害措施,防治农业、林业病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