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海岸带内的珍稀物种、特有物种和重要经济物种等进行分类排查,建立严格保护与利用制度。对海岸带内外来物种进行排查,建立有效防控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