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已经经过海域使用论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实施的围填海等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禁止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化工废料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采矿废料或者其他损害海洋环境质量的填充材料建设围填海工程。
禁止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化工废料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采矿废料或者其他损害海洋环境质量的填充材料建设围填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