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条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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