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三条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