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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