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