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