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退出禁止燃放区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