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二)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信息;
(五)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不少于四年;
(六)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针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电梯,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七)公布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八)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九)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二)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信息;
(五)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不少于四年;
(六)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针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电梯,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七)公布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八)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九)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