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