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