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电梯事故救援工作中失职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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