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电梯钥匙,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保持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二)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标识,电梯检验、安全警示等标志;
(四)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制止不安全乘用电梯行为;
(五)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及时组织检修;
(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被困乘客实施应急救援;
(七)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电梯停止运行时,及时检查电梯轿厢,防止电梯轿厢内滞留乘客;
(九)对已经停用的电梯,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违规使用;
(十)对运载家具、家用电器等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配置实时监控系统的电梯,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电梯钥匙,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保持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二)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标识,电梯检验、安全警示等标志;
(四)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制止不安全乘用电梯行为;
(五)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及时组织检修;
(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被困乘客实施应急救援;
(七)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电梯停止运行时,及时检查电梯轿厢,防止电梯轿厢内滞留乘客;
(九)对已经停用的电梯,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违规使用;
(十)对运载家具、家用电器等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配置实时监控系统的电梯,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