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自行管理,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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