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烈性、大型犬只的,由青州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