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设置店铺牌匾、招幌、广告标语、橱窗、灯箱、电子屏幕等的;
(二)未按照标准在街巷道路两侧设置室外雨棚、遮光棚、防盗窗(门)等,安装空调外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设施未隐蔽安装或者未做必要装饰的。
(一)未按照标准设置店铺牌匾、招幌、广告标语、橱窗、灯箱、电子屏幕等的;
(二)未按照标准在街巷道路两侧设置室外雨棚、遮光棚、防盗窗(门)等,安装空调外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设施未隐蔽安装或者未做必要装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