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公共场所露天使用液化气罐的,由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