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方案修缮民居或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由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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