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青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限行时间段内,除执法执勤、应急救援、环卫、工程车辆及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外,机动车辆进入或者停放在限行街巷的,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限行时间段内,未在限行街巷划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的,给予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在限行时间段内,除执法执勤、应急救援、环卫、工程车辆及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外,机动车辆进入或者停放在限行街巷的,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限行时间段内,未在限行街巷划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的,给予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