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青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青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青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青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